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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李某等与大连XX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
来源:徐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9
浏览量:373

原告杨某某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XX公司对原告杨某某李某名下三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消灭;2.被告XX公司协助原告杨某某李某办理三处房屋的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第三人XXX公司XX银行签订编号为BC2018021100001282的《融资额度协议》,XX银行授予XXX公司450万元敞口融资额度,额度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1日。被告XX公司就上述融资贷款事项为XXX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XX银行签订编号为ZB750920180000000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杨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彤蕾系两原告女儿,李某XXX公司大股东。为解决XXX公司融资问题,两原告将共同所有的三处房屋向XX公司提供反担保,并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编号为信泰(2018)抵押反字第1-1号的《大连XX公司抵押反担保合同》,用于保证清偿所有被反担保的债务担保;担保期限自抵押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至被担保债务发生代偿后两年期满为止。原告按照XX公司的要求将其共同所有的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登记至XX公司名下;同时按照XX公司要求将三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其予以保管。2018年3月6日,XXX公司XX银行签订编号为75012018280563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双方约定为XXX公司开立4499927.93元的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为

恒河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3月9日,XXX公司已按照XX银行的要求偿清信用证相关款项。XXX公司XX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已到期终止,双方均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XX公司作为担保方,担保责任解除,应在贷款结清、主合同效力终止后配合原告办理案涉三处房屋的注销抵押权手续;但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事项,XX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原告认为,XXX公司已经偿还了XX银行全部融资,《融资额度协议》效力已到期终止;作为《融资额度协议》的从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其效力也应随主合同效力终止而终止。X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也因委托担保期间已过且未发生代偿事项而效力终止;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作为《委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因未发生被担保债务发生代偿且主合同效力终止而终止,XX公司基于《抵押反担保合同》取得的抵押权已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抵押权已消灭,应予注销。现被告迟迟不配合原告办理注销抵押权手续,导致原告及其实际控制公司无法向银行融资贷款,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原告无奈遂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XX银行XXX公司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约定XX银行XXX公司提供人民币450万元可循环使用融资额度,使用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1日。同日,XXX公司和被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履行前述《融资额度协议》项下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同日,二原告和被告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原告杨某某名下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号7层3号和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号7层4号房屋、原告李某名下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为抵押物向被告提供反担保。2018年3月1日,XX银行和被告XX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向XX银行提供最高额45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2018年3月5日,案涉三套房屋以被告为抵押权人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

XXX公司2019年3月6日向XX银行偿还了全部借款。XX银行2019年3月18日向被告发出《担保责任终止通知书》,通知被告其对应的担保责任已终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XX公司对原告杨某某名下房屋、原告李某名下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二、被告大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杨某某李某办理大连市中山区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大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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